「宏利好利退組合基金」之淨資產價值已達終止基金信託契約之條件

2024年03月25日

一、依據宏利投信通知,所經理之「宏利好利退組合基金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因符合基金信託契約第24條規定,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,已達其信託契約終止之條件。

二、俟金管會核准後依相關規定進行後續清算作業程序。

 

以上,特此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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